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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陣綫)主辦第二屆《品牌守護先鋒》青年知識產權短片比賽。陣綫亦很榮幸邀得 香港海關、知識產權署擔任「品牌守護先鋒」青年知識產權短片比賽的全力支持機構。特別鳴謝[德國寶(香港)有限公司]全力支持。是 次 比 賽 旨在 提升年青人對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的認識,並鼓勵他們成為保護品牌的積極守護先鋒。通過競賽和互動學習,加深年輕人對知識產權在現代社會中重要性的理解,培養他們保護創意和品牌的意識。歡 迎 大 家 踴 躍 參 與 是 次 比 賽 ! 歡迎參閱上屆頒獎禮片段:請登入連結 請瀏覽上屆頒獎禮相關內容:請登入連結 *比賽詳情* : 請登入連結 www.hkbpa.org/news.php?id=192 或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u/1/folders/1Zgh8bQfZY9zxGoTufEbw8dSGPMrQUgcW *(只供參考) 重溫2025年線上簡介會* :請登入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YUL5YtTBrw *結果公佈* :主辦機構直接通知獲獎學生。
參 賽 資 格 是次比賽分為初中組(中一至中三)團體組 及高中組(中四至中六)團體組,每組人數不可多於5人 (1至5人)。每名參賽者只可參加一個組別,並只可遞交一份作品。參 賽 者 必 須 同 意 並 遵 守 本 比 賽 的 所 有 條 款 及 細 則 。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知識產權短片 比 賽 須 符 合「 品牌守護先鋒 」的 主 題,向公 眾 傳 達 知識產權在現代社會中重要性 的 訊 息 。 參 賽 者 組別,只可遞交一份短片作品 。 短片 必 須 為 原 創, 不 可 抄 襲 、 請 他 人 代 筆 。 短片格式: 作品簡介文字:100字內 說 明。 短片作 品 時間長度:90秒以內的短片,即不多於1分30秒。(REEL 形式) 。 短片作 品 高比格式:須為豎屏9:16 O報名及遞交 短片作 品 於網上遞交。(https://forms.gle/zBbmF1jB6J7RTP1K7 )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遞 交 作 品 方 法 [作品連結file]必須於2027年1月3日前 Email to: info@hkbpa.org 請以Google Drive Link的方式繳交,設定為共用:及 知道連結的任何人:檢閱者
方 法 一 : 網上遞交 參 賽 者 須 於 下 列 網 站 填 寫 參 賽 表 格 及 上 載 作 品 檔 案 : https://forms.gle/zBbmF1jB6J7RTP1K7
Ø 作品影片格式: -作品簡介文字:100字內 -時間長度:90秒內的短片,即不多於1分30秒。(REEL 形式) -寬高比格式: 須為豎屏9:16
*同意遵守當中所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提交的參賽作品的資訊或內容不會含有猥褻、辱罵、暴力及誹謗等成份,且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違反香港法律(包括有關國家安全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資 料 不 全、不 準 確 或 逾 期 遞 交 之 作 品 或 參 賽 表 格,均 屬 無 效 (網 上 遞 交 作 品 日 期 以 收 件 人 伺 服 器 的 時 間 標 記 為 準 )。 獎 項 中 學 組 : 初中組(中一至中三)團體組,每組人數不可多於5人。 冠軍 (1 名):獎盃 + 港幣 10,000 元現金及嘉許獎狀 亞軍 (1 名):獎盃 + 港幣 7,000 元現金及嘉許獎狀 季軍 (1 名):獎盃 + 港幣 4,000 元現金及嘉許獎狀 優異奬 (乙 名):港幣 1,000 元現金及嘉許獎狀
中 學 組: 高中組(中四至中六)團體組,每組人數不可多於5人。 冠軍 (1 名):獎盃 + 港幣 10,000 元現金及嘉許獎狀 亞軍 (1 名):獎盃 + 港幣 7,000 元現金及嘉許獎狀 季軍 (1 名):獎盃 + 港幣 4,000 元現金及嘉許獎狀
優異奬 (乙 名):港幣 1,000 元現金及嘉許獎狀
為 推 動 學 校 及 師 生 關 注 知 識 產 權 的 認 識 和 保 護 意 識,最 積 極 推 動 參 與 的 學 校 將 獲 頒 發「 最 積 極參 與 學 校 獎 」。在 中 學 組 最 多 學 生 參 與 的 學 校 可 獲 獎 盃 乙座。
最 具 創 意 獎 :
各 組 別 均 設 有 一 名 「 最 具 創 意 獎 」,短 片 作 品 最 能 表 達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理 解 兼 最 具 創 意 性。 得 獎 者 可 獲 得 港幣 2,000 元現金。
評 審 委 員 會 : 1) 內 容 及 表 達: 能 夠 貼 合 主 題 以 提 高 公 眾 對 知 識 產 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 的 認 識 (50%) 2) 創意及原創性: 創 意 短 片 表 達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意 識 及 原 創 性 (25%) 3) 技 術 表 現: 拍 攝 技 巧、剪 輯 流 暢 度 及 視 覺 效 果 (25%)
頒 獎 禮
查 詢 請 致 電 2543 1255或 以 電 郵 info@hkbpa.org 與 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秘書處梅小姐聯絡。
條 款 及 細 則 1. 每 名 參 賽 者 只 可 參 加 一 個 組 別 , 並 只 可 遞 交 一 份 作 品 。 重 覆 遞 交 者 , 以 最 後 一 份 遞 交 之 作 品 作 準 , 其 餘 將 不 獲 受 理 並 不 另 作 通 知 。 2.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符 合 上 述 所 列 之 作 品 基 本 規 格 。 3. 參 賽 作 品 一 經 遞 交 , 參 賽 者 不 能 修 改 或 要 求 退 還 作 品 。 4. 參 賽 作 品 不 得 包 含 任 何 粗 言 穢 語 、 暴 力 、 歧 視 、 淫 褻 、 侮 辱 他 人 、 非法 或 不 雅 內 容 。 5.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為 原 創 , 不 可 抄 襲 、 請 他 人 代 筆 。 6. 參 賽 者 必 須 保 證 其 作 品 未 曾 以 任 何 形 式 作 公 開 發 表 , 且 不 會 侵 犯 任 何版 權 或 知 識 產 權 。 如 參 賽 作 品 曾 參 加 其 他 比 賽 , 參 賽 者 須 確 定 有 關 作品 版 權 不 屬 於 任 何 個 人 /團 體 /機 構。如 參 賽 作 品 導 致 任 何 版 權 糾 紛,全 部 法 律 責 任 須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承 擔 , 一 概 與 主 辦 及 協 辦 機 構 無 關 。 7.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不 接 受 任 何 不 恰 當 或 不 符 合 比 賽 主 題 和 規 格 的 參 賽 作 品 ,如 懷 疑 參 賽 作 品 侵 犯 他 人 知 識 版 權 或 請 他 人 代 筆 ,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取 消參 賽 者 的 參 賽 或 得 獎 資 格 。 8. 參 賽 作 品 一 經 遞 交 , 其 版 權 將 歸 主 辦 機 構 所 有 。 參 賽 者 須 同 意 主 辦 及協 辦 機 構 可 隨 時 為 任 何 目 的 展 示 、 複 印 、 複 製 、 使 用 或 修 改 其 參 賽 作 品 , 而 主 辦 及 協 辦 機 構 無 須 通 知 參 賽 者 或 向 參 賽 者 支 付 任 何 費 用 。 9.參 賽 者 須 同 意 並 接 受 主 辦 及 協 辦 機 構 以 任 何 形 式 刊 載 、 公 開 展 示 其 作品 及 將 有 關 作 品 製 作 成 任 何 物 品 , 例 如 於 公 開 展 覽 會 、 主 辦 及 協 辦 機構 的 網 站 、 社 交 網 站 、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及 出 版 物 中 公 開 展 示 或 刊 載 、 將 有 關 作 品 製 作 成 紀 念 品 及 宣 傳 品 等 。 10. 主 辦 機 構 及 協 辦 機 構 發 表 作 品 時 , 有 權 刊 登 參 賽 者 姓 名 、 所 屬 組 別 及 學 校 名 稱 。 11. 主 辦 機 構 及 協 辦 機 構 保 留 採 用 參 賽 作 品 全 部 或 部 分 設 計 的 權 利 , 參 賽者 不 得 異 議 。 12. 主 辦 機 構 保 留 可 隨 時 取 代 任 何 獎 品 的 權 利 , 無 須 事 前 通 知 。 13.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要 求 得 獎 者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資 料 以 作 核 對 身 份 之 用 , 核 實身 份 後 方 可 獲 獎 。 14. 參 賽 者 須 應 主 辦 機 構 邀 請 , 參 與 比 賽 相 關 的 宣 傳 活 動 。 15. 評 審 結 果 以 評 審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為 準 , 參 賽 者 必 須 遵 從 評 審 委 員 會 的 決定 , 對 評 審 結 果 不 得 異 議 。 16. 參 賽 者 必 須 同 意 並 遵 守 本 比 賽 的 所 有 條 款 及 細 則 , 包 括 此 文 檔 、 參 賽表 格 及 相 關 網 站 中 有 關 本 比 賽 的 內 容 。 17. 所 有 參 與 比 賽 籌 備 及 執 行 工 作 的 人 士(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籌 備 委 員 會 委 員、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 及 其 直 系 親 屬 均 不 得 參 加 是 項 比 賽 。 18.主 辦 機 構 收 集 及 儲 存 的 個 人 資 料 主 要 作 為 本 活 動 及 有 關 本 活 動 的 項 目 之 用 。 19. 一 般 情 況 下 , 主 辦 機 構 絕 不 會 在 未 經 參 賽 者 事 先 同 意 或 被 知 會 下 將 參賽 者 提 交 的 任 何 資 訊 或 個 人 資 料 出 售 、 交 換 或 披 露 予 第 三 者 。 只 有 經 授 權 的 主 辦 機 構 職 員 可 無 需 參 賽 者 批 准 或 被 知 會 下 為 行 政 管 理 目 的 查 閱 參 賽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 20. 特 殊 情 況 下 ,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在 未 經 參 賽 者 事 先 同 意 或 被 知 會 下 , 向 第三 者 披 露 或 發 放 參 賽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 該 等 特 殊 情 況 包 括 : 保 障 主 辦 機 構 的 權 利 、 權 益 、 版 權 及 知 識 產 權 , 偵 查 或 調 查 非 法 活 動 , 執 行 法 律 規 定 的 任 何 程 序 , 以 及 保 障 用 戶 及 公 眾 的 個 人 安 全 等 。 21. 除 按 比 賽 條 款 及 細 則 公 布 的 姓 名 及 學 校 名 稱 外 , 參 賽 者 提 供 的 個 人資 料 將 會 在 比 賽 結 束 後 12 個 月 內 銷 毀 。
22. 主 辦 機 構 保 留 詮 釋 及 修 訂 本 比 賽 的 所 有 條 款 及 細 則 , 及 參 賽 表 格 所載 的 所 有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權 利 , 參 賽 者 不 得 異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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