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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和續展

香港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和續展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自申請之日起十年,可以續展10年,並且每10年續展1次,續展需要支付相關費用。香港商標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不可遲於有效期滿後六個月內續展。

 

續展自到期之日起生效

 

例如:

註冊日期:200268

截止日期:201267

如果續展10年,下一個到期日為202267日(假設以上所有日期均為工作日)

 

到期後6個月之內仍可進行續展申請,但需支付延遲續展費用。到期後六個月內未續展將導致商標從註冊中刪除。商標擁有人必須提出恢復和續展請求,並且應在刪除日期後的6個月內支付恢復和續展的相關費用

 

使用要求

 

自註冊之日起連續三年未使用的香港商標可能會被註銷。

 

商標註冊所提供的保護喪失

 

不續展註冊商標喪失商標註冊所提供的保護。

 

但是,按照商標所在的司法體系的法律制度,商標註冊將提供一般保護。但是,例如在香港-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果未註冊商標的原始所有人可以證明其名譽和聲譽,並且證明未經授權使用商標對他造成損失,即使未註冊商標也可能受到普通法影射原則的保護。但是,影射起訴未經授權使用通常比商標侵更難成功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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