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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正版產品標識計劃規程

引言

正版產品標識計劃由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陣綫」)主辦。「陣綫」屬下之「正版產品標識計劃指導委員會」就審批標準等技術安排提供意見,「陣綫」並委任申請審批機構香港中華廠商聯會簽證部負責日常營運。凡經「快速行動計劃」登記的文件、「陣綫」認可之知識產權註冊文件(只限於香港專利註冊和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證明文件),憑該等文件可向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提出申請;在完成必要的登記程序和滿足相關要求後,即可頒發「正版」標識許可證及「正版」標識,並批准該產品有權使用「正版標識」在准許範圍內標示、宣傳有關產品的知識產權擁有者身份。

本規程規定了主辦機構及「計劃」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倘若本規程與其他文件存有不符合之處,則以本規程為准。

  1. 定義與簡稱
  2. 以下定義或簡稱適用於本規程:
    「計劃」 - 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主辦的「正版產品標識計劃」。
    「陣綫」 - 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
    產品 - 任何手工製或工業製品。
    「快速行動計劃」登記文件 - 經「陣綫」與「香港海關」合作推出一項針對打擊侵權物品的「快速行動計劃」審核並完成登記之產品知識產權文件。
    標識 - 正版標識。由「陣綫」設計並擁有之特別標誌(含標準圖示及文字),用於描述產品為知識產權擁有者之「正版產品」身份狀況;經「陣綫」同意,標識可授予獲准使用。
    查證 - 由「陣綫」或其指定之申請審批機構或人士於申請人或獲准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查驗或求證的程序,以判定其真實、確切與否。
    計劃準則 - 「陣綫」制定的文件,列明對申請人或獲准人及其產品在「正版產品標識計劃」方面的相關條件、要求、標準、程序等,包括但不限於「正版標識審批標準」、「正版標識申請程序」、「正版標識使用細則」等
    委員會 - 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屬下之正版產品標識計劃指導委員會,負責就「正版產品標識計劃」之審批標準等技術安排提供意見。
    申請審批機構 - 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認可的辦事處,負責「計劃」的日常營運。
    申請人 - 申請使用「正版標識」的機構
    獲准人 - 已批准使用「正版標識」並且承諾依照本規程保障「陣綫」及申請審批機構之利益的機構。
    准許範圍 - 使用「正版標識」的適用範圍,通常包括申請人的公司名稱;經「陣綫」和申請審批機構認可的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相關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形式的傳訊;有關貨品的知識產權證明,等。

     

     

  3. 「計劃」的權限及管理
  4. 2.1 「陣綫」須確保「計劃」在任何時候均公平無倚。
    2.2 「陣綫」有權利及義務解釋本規程的各項規定,並在必要時頒發文件,以協助申請人和獲准人理解本規程的意圖和要求。
    2.3 委員會負責就審批標準等技術安排提供意見,包括使用申請的審批、維持、監管、暫停和撤銷等有關的準則。
    2.4 經「陣綫」授權申請審批機構負責「計劃」的日常營運,包括依照委員會制定的準則,執行使用申請的審批、維持、監管、暫停和撤銷,徵收申請費用等事宜。
    2.5 「陣綫」和申請審批機構須對各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以及在審批過程獲取的資料予以嚴格保密。祇有處理使用申請及管理事宜的人士方可接觸有關資料,包括委員會、「陣綫」及申請審批機構中負責「計劃」之管理、支援和其他工作人的人員。
    2.6 「陣綫」在必要時公佈資料,以通告、更新「計劃」之準則以及關於申請和維持使用許可的規定。
    2.7 「陣綫」可在適當時候,將使用申請事宜向媒體公佈。
    2.8 「陣綫」及申請審批機構依照「正版標識審批標準及申請程序」處理有關之使用申請。
    2.9 「陣綫」和申請機構審批有權就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必要的查證,包括向其他相關機構查詢;或者在批准使用申請之前或之後進行實地查核。
    2.10 若有第三方對獲准人提出投訴,且有關投訴屬於准許範圍內的事務,「陣綫」須進行調查。
    2.11 對於申請人、獲准人或其他人士因為使用「標識」而遭受之損害及損失,「陣綫」和申請審批機構一概無須負責。
    2.12 「陣綫」有權在必要時候修改本規程或計劃標準而無須事先通知;但有關變更需在宣佈修改的十四天後生效。

  5. 申請人或獲准人之義務
  6. 3.1 獲准人必須承諾在任何時候遵守「計劃」規程以及與「計劃」有關的其他要求。
    3.2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出示與有關的證明文件。若有關文件在發生任何變更,申請人必須在合理的時間 (但不可超過一個月) 內知會申請審批機構。
    3.3 申請人須盡力配合「陣綫」、申請審批機構及審核人員,提供準確、真實和完整的相關資料。
    3.4 申請人及獲准人須指定一個獲授權的代表與申請審批機構接洽;一旦更換代表人選,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審批機構。
    3.5 獲准人須確保妥當使用「標識」並嚴格遵照「正版標識使用細則」。
    3.6 若申請人及獲准人以下與准許範圍有關的資料發生變更,則須在合理時間(但不可超過一個月) 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主辦機構:
    (1) 作為使用申請審批依據的知識產權文件予已被修改、取消或撤回。
    (2) 公司股權或其他方面發生變更,有關變更會對獲准人是否符合「計劃」的申請資格構成影響。
    3.7 獲准人須保證在任何時候都不損害「陣綫」和申請審批機構的聲譽和利益。

  7. 使用許可的暫停和終止
  8. 4.1 使用申請的批准及其有效性的維持必須以有效之知識產權文件為依據,若有關知識產權文件已被有關簽發機構取消或撤回,或其內容已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有關產品已被香港或其他地區法定機構證實為違反知識產權方面的法規,則已批准的使用許可即時自動終止。
    4.2 若委員會認為獲准人未能夠或者不具備能力符合「計劃」之準則,可酌情暫停其在部分或全部的准許範圍內使用。
    4.3 委員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獲准人有關暫停許可使用的決定,並以發出通知的當日生效;有關通知可以不須列明暫停的理據。
    4.4 在暫停通知發出的兩個星期內,有關機構的授權代表必須向委員會提供改正不符之處和防止再次出現同類事件的方案。
    4.5 改正方案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委員會經評估之後若認為結果滿意,可允許有關機構恢復使用。
    4.6 在使用許可暫停期間,獲准人不能使用「標識」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4.7 若被暫停的使用許可未能在三個月內獲准恢復,有關使用許可將自動終止。
    4.8 對於獲准人因為使用許可暫停或終止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陣綫」及申請審批機構一概無須負責。

  9. 爭議、投訴和上訴
  10. 5.1 申請人或獲准人可就申請審批機構的決定或行動表示異議,惟必須在有關決定或行動生效後的四個星期內向「陣綫」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的理據。
    5.2 委員會須就申請人或獲准人提出的投訴或爭議作出調查,並告知有關機構調查及審議結果,有關告知可以不須列明理據。委員會的裁決將會是最終決定。

  11. 「正版標識」法律保障及對侵權行為之措施
  12. 6.1 「正版標識」為「陣綫」之註冊商標(註冊中)。
    6.2 若「陣綫」發現任何侵犯「正版標識」的版權,包括但不限於假冒、偽造,抄襲等行 為,「陣綫」會採用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正版標識」版權以及獲「陣綫」許可使用「正版標識」的會員公司及其產品免被侵權。有關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發信要求限時糾正及採用適當的法律行動。
    6.3 「陣綫」保留一切權利對侵犯「正版標識」版權行為採取法律行動。

     

  13. 正版標識審批標準及申請程序
  14. A. 審批標準

    A.1擬使用「正版標識」之產品必須已獲得「快速行動計劃」登記的文件、「陣綫」認可之知識產權註冊文件(只限於香港專利註冊和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證明文件)。
    A.2「正版標識使用申請」完全以有關認可之知識產權文件為依據;使用申請羅列的相關資料,包括申請公司名稱、產品等,均必須與有關知識產權文件相符合。若知識產權文件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被取消或撤回,其所支持的「正版標識」使用申請自動失效。
    A.3申請人必須就每個擬使用「正版標識」之產品分別向「陣綫」申請使用許可;每個使用申請必須且只能以一份有效的「陣綫」認可的知識產權文件作為支持。
    A.4已批核的「正版標識」使用申請為簽發日期起2年有效。申請人延續使用「正版標識」,須向審批申請機構重新申請。

    B. 申請程序

    B.1申請人必須先持有經「快速行動計劃」登記的文件或「陣綫」認可之知識產權簽證機構簽發之知識產權文件,方可就該知識產權文件所列之貨品,向「陣綫」指定之申請審批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B.2申請人須填寫「正版標識使用申請表」,連同有關知識產權文件之副本或影印本,產品相片(如適用)提交申請審批機構並繳交有關費用。
    B.3申請審批機構在收到申請表之後進行資料核證;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申報資料的正本、向其他相關機構查證、以及進行實地查核,包括資料瀏覽與核對,與管理層會談,查證相關文件等。
    B.4申請審批機構於收齊資料和完成查證及審核後,決定是否批准其使用申請。
    B.5 申請審批機構有權決定不批准其使用申請而不需任何解釋。

正版標識使用細則

  1. 「正版標識」是用於描述產品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正版知識產權身份狀況。同時,「正版標識」亦是代表「正版產品標識計劃」(「計劃」)的視覺辨別標誌。「正版標識」適用於有關「計劃」之官方場合,並可批准予申請「正版標識使用」之機構(獲准人)使用。
  2. 正版標識的所有權利,包括知識產權屬於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陣綫」);「陣綫」對標識的批准、使用、展示等均擁有最終控制權。
  3. 獲批准使用正版標識的機構必須符合及遵照《正版產品標識計劃規程》以及「陣綫」和申請審批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4. 獲准人可以將標識用於描述「使用申請表」列明之貨品的正版身份,包括使用於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相關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形式的印刷、電子和書面傳訊等。任何明示或暗示將「標識」涵蓋該公司其他產品將不被允許。
  5. 標識由標準圖形及標準色構成。「正版標識」之圖樣及標準色、標識的尺吋、及位置不可更改。
  6. 標識使用時,圖形可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有關圖形比例及顏色均不得更改,且標識的高度原則上不應小於8毫米。
  7. 正版標識可與獲准人的詳細資料一併使用,例如生產商、出口商及品牌之名稱或商標等。有關資料須盡可能靠近正版標識。
  8. 正版標識在使用時應確保體面、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9. 獲准人亦可使用純文字或語言對標識作出表述,詳情可參考「正版標識文字及口語表述之版本」。
  10. 「陣綫」對本細則擁有最終解釋權,並可隨時修改有關條文;並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者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

只可選擇以下其中一個版本作為文字及口語表述:

  1. 以許可證編號xxxxx/xx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認可為「正版產品標識計劃」產品,准予使用「正版標識」。或
  2. 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認可為「正版產品標識計劃」產品,准予使用「正版標識」;以上說明以許可證編號xxxxx/xx上所列之內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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